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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楊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楊泰山死亡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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