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即 聲請人 1 樓
上列抗告人粟振庭聲請變更張萬清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經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