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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變更死亡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8日所為之110 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粟振庭對於本院110 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逾裁定補正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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