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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簡子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簡子儀(男、民國0 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6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簡子儀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簡子儀(男、民國0 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自民國102 年1 月16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6 月1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3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簡子儀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簡子儀為1 年12月4 日出生,於102 年1 月16日失蹤時已滿80歲,簡子儀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 年6 月1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簡子儀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簡子儀自民國102 年1 月16日失蹤,計至105 年1 月16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定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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