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亡,7,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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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美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美子(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設籍臺北州七

星郡汐止街鄉長厝字過港182 番地)於中華民國45年10月1 日下
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美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表姊陳美子(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設籍臺北州七星郡汐止街鄉長厝字過港182 番地)早已失蹤,經多方尋找亦無下落,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陳美子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該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該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其表姊陳美子早已失蹤,業據提出日治時期戶籍謄本為證,而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曾於35年4 月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 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失蹤人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此為公所周知之事實。
除據新北○○○○○○○○函覆:「查無陳美子之死亡記載,亦查無35年初次設籍之戶籍資料」,故陳美子至遲於35年10月1 日起即處於失蹤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陳美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陳美子陳報其生存,或知陳美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美子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本件陳美子係35年10月1日失蹤,計至45年10月1 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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