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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登潘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登潘(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陳登潘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 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登潘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亦 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 陳登潘(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滿80歲之人,且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因失蹤人陳登潘未按址居住變更住址至臺北○○○○○○○○○,並於同年3月3日起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失蹤人如尚生存則現年已114歲,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陳登潘之戶籍資料、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高額壽險、所得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董監事資訊、健保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110年10月18日北市大戶登字第1106007057號函附戶籍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3年內無健保就醫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年內未領取各項給付、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3年內未領取各項津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年內未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3年內未領有公教退撫給與等之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共5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099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116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月22日移署資字第1100014012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月28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15931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各1份可參,又經臺北○○○○○○○○○通知失蹤人之次子陳明德辦理失蹤人之死亡宣告,其仍不願辦理等情,有臺北○○○○○○○○○110年10月18日北市大戶登字第1106007057號函存卷可參,另經聲請人電話聯絡失蹤人陳登潘之孫女陳詩萱陳稱:失蹤人陳登潘係伊祖父,但其從小就未見過其祖父,其父親陳明德年紀大患有失智症,對祖父行蹤也講不出所以然等語,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
綜上,本件經臺北○○○○○○○○○承辦人員於97年2月29日發現陳登潘失蹤,於同年3月3日報警協尋至今均未尋獲,有前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憑,堪認陳登潘於97年2月29日已失蹤,至今已逾失蹤法定期間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 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 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 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規定可參。
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 路,並定陳報期間為3個月,併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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