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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75 元(計算式:2,325 ×1/3 =775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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