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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告 宋子敬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嶸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沅
訴訟代理人 高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7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計算式:5,400×1/3=1,800),扣除原告前起訴時視為調解之聲請而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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