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勞補,116,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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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王立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萬3,518元【含延長工資74萬4,221元、特休未休工資8,997元、不當扣款互助(福)金5,9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40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3,5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惟上開延長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請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870元【計算式:8,480-(767,618÷773,518×8,480×2/3)≒2,8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見勞專調卷第300頁),本件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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