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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景揮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98,5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293元【計算式:12,880元×1/3=4,2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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