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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蔡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奥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3元(含未給付工資14,392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291元),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6,6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前述請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就前述部分暫免繳裁判費為667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為333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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