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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廖文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包括加班費54萬7,028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2,260元、互助金扣薪8,800元、退休金提繳差額7萬1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參佰壹拾參元(計算式:6,9401/3≒2,313,2,313-1,000=1,313)。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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