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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葉方殷
被 告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
惟按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計為2,020 元(計算式:6,060 元-6,060 元×2/3 =2,02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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