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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水德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鄭國煌
黃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指定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4-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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