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郭兆焜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圓山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上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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