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為確定判決在案,據此,本件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