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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美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創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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