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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仁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仁娟為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民國110 年7 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及簽到表、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保管簿冊清單為證(本院卷第11-19 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16號、第224 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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