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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1號
抗告人梁允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CASETEK HOLDINGS LIMITED(鎧勝控股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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