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他,41,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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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41號
原 告 王秀華

陳純遠
吳王良
周桂雪

徐玉梅

楊建中
李春敏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吳王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原告周桂雪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原告徐玉梅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叁拾叁元。

原告楊建中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叁元。

原告李春敏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叁拾壹元。

原告王秀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叁元。

原告陳純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訴訟,經本院109 年重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查原告王秀華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秀華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00萬3,512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原告王秀華已繳納10,266元,其暫免繳納之20,533元應由原告王秀華負擔。

原告吳王良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王良退休金差額103萬2,500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吳王良已繳納3,765元,其暫免繳納之7,531元應由原告吳王良負擔。

原告周桂雪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周雪桂退休金差額112萬2,012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原告周桂雪已繳納4,062 元,其暫免繳納之8,125 元應由原告周桂雪負擔。

原告陳純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純遠退休金差額177萬3,345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原告陳純遠已繳納6,207 元,其暫免繳納之12,415元應由原告陳純遠負擔。

原告徐玉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玉梅退休金差額新臺幣89萬7,840 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徐玉梅已繳納3,267元,其暫免繳納之6,533元應由原告徐玉梅負擔。

原告楊建中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建中退休金差額50萬1,865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楊建中已繳納1,837元,其暫免繳納之3,673元應由原告楊建中負擔。

原告李春敏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差額李春敏103萬9,788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李春敏已繳納3,765元,其暫免繳納之7,531元應由原告李春敏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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