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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
原 告 高華強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被 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24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 元,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3,67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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