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2021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169 元,及其中新臺幣52,476元,自民國100 年10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268,693 元,自民國100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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