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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1,75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8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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