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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77元,及其中新臺幣8,514 元,自民國109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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