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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傑即王志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673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4 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3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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