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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詩丹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932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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