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2645,202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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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宗芳即嘉晟汽車材料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定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6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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