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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朱婕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082元,及其中新臺幣1,013,04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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