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3318,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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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宥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怡芳

一、債務人蘇宥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40,83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蘇宥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怡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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