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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逸睿即張暐即黃金狗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4 月26日起至民國110 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 年5 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 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0 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24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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