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3330,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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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闕河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德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本件債權人以其向債務人購買之不動產漏水,致生損害新臺幣375,500 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就逾新臺幣325,500 元部分,並未提出證據釋明,自難認此部分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

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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