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72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95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71元,及其中新臺幣19,475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