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06元,及其中新臺幣16,835元,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