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4854,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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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健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2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8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025元 高健舜 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健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累計76,273元正未給付,其中68,025元為消費款;
7,348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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