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促,1489,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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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千筑即李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744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4 日起至94年12月3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94年12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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