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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偉即高全龍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振凱即高全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全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7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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