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銘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周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000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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