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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施坤欽
代 理 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消債清字第12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再查,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6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堪認係不易變價之財產,依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4日裁定,應將該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又債務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數量 備註 1 未辦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0號,權利範圍:2706/10000) 新臺幣430,000元 1不含坐落基地 2納稅義務人:施坤欽。
3面積42.5平方公尺、屋齡約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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