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司執消債清,68,2024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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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 務 人 施仁道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 00 00分之1 2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0 00 00分之1 3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0 000 00分之1 4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 000 00分之1 5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0 00 00分之1 6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0 000 00分之1 7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一 59 1,049 15分之1 8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 00-0 0 00分之1 9 臺北市 中山區 德惠 ○ 000 00 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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