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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 務 人 詹煌林
代 理 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如附表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
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備 考 1 存款 9,778元 2 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613 由債務人提出現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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