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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林建成
林芳儀
林智文
陳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確認所辦理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究竟為「林金生 」還是「林麗琴」?(聲請人等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之 聲請狀、繼承系統表似誤載為林麗琴)2、如所欲辦理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為「林金生」,因被繼 承人林金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聲請人等於110年10月 27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2項 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何 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為 聲請人之父、配偶,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逾期未釋明,本院將裁定 駁回。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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