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家繼簡,22,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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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原 告 謝恆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吳素綢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詹密之長女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分割遺產之訴訟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遺產繼承人全體為兩造當事人,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謝詹密所留遺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謝詹密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觀諸卷附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251頁)所列之繼承人,謝詹密尚有長女存在,惟原告僅列謝詹密之次女即林謝罔為繼承人,未列謝詹密之長女為繼承人,參以原告於該繼承系統表註記「依臺北○○○○○○○○○函回覆查無謝番婆(即謝詹密之夫)長女之戶籍資料;

臺北○○○○○○○○○函則回覆無法認定確無長女存在之事實,故無法辦理戶籍更正」等情,尚難遽認林謝罔之出生別為誤載,或無謝詹密之長女此人存在。

原告未記載「謝詹密之長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並送達文書,於法尚有未合。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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