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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被上訴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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