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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琦
上 訴 人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零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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