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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曾約翰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因本件尚應預納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2萬2,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繳2萬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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