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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債 務 人 王國憲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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