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債 務 人 陳郁菁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計算式:(5+1)×43×20-1,000=4,160);
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依債務人所提出離婚協議書第2條記載,債務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父須按月匯款扶養費1萬元至債務人指定之帳戶,請債務人陳報名下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為何,並提出自民國108年4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若上開帳戶在指定期間確實無任何交易內容,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2.依債務人所提出離婚協議書第2條記載,關於債務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學雜費等教育支出,未成年子女之父願分擔半數,並匯入債務人指定之帳戶,惟該部分似未記載於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請詳實記載該部分金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依債務人提出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關於支出項目所載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房屋租金、健保費、日常用品、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人壽保險費、補習費部分,是否實已包含受扶養人廖子旭、廖子豪之相關生活必要支出?如是,則於該等費用外,另行加計每月需支出扶養該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萬5,000元,是否有重複計算之虞?
4.債務人自稱薪資均以現金受領,相關支出亦均以現金支出,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譬如請雇主提出以現金交付薪資之證明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