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債 務 人 梁智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民國110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9.債務人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 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12.受扶養人梁竣翔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梁竣翔108、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受扶養人梁竣翔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 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