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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鴻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
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下列之最新資料:
㈠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㈣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
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
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具體敘明聲請人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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