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0,簡上,21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柯皓輝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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